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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国家公园体制比较分析

时间:2019-05-06 19:58:54  来源:海西环保网  作者:佚名

摘要

以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日本、韩国共10 个国家为研究对象,对其国家公园体制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淤在国家公园的概念界定和准入条件上,各国的国家公园概念界定与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在本质上基本相同,在准入条件方面则重点关注资源的独特性和重要性、受人类活动的影响较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吸引力等方面。于在国家公园管理体制上,法律体系方面,各国均形成了国家公园管理专项法规与其他相关法规相结合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管理机制方面,各国形成了自上而下型、自上而下与地方自治相结合型、地方自治型3 种管理体系,其中以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制为主;资金机制方面,大部分国家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经营机制方面,管理与经营相分离的制度、较低的门票收费制度、强化社区参与以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是各国国家公园经营管理的主要特色。基于上述国家的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经验,可从国家公园选定准入条件、专项政策法规、资金投入、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社区参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推动我国国家公园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国家公园代表了一种能够平衡遗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的遗产管理模式,是工业革命后人类对自身生存与生态环境之间密切关系的重大反思成果之一,是探索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共识, 也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以来,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的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对于“什么是国家公园、怎么建设和发展国家公园、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公园体制”等问题尚不十分清晰,迫切需要明确。比较之下,自1872 年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建立以来,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国家公园体制,积累了许多经验。分析探讨这些国家公园体制的异同,找出我们在国家公园体制建立过程中可以借鉴和参考的亮点,无疑对我国国家公园体制建立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充分考虑代表性、典型性和地域特色等方面因素,选取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日本、韩国共10 个国家为研究对象,对其国家公园体制进行系统总结和比较分析,以期为我们正在进行的国家公园体制建立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国家公园的概念和准入条件

(一)概念

关于国家公园的概念,各国均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界定(见表1)。其表达方式虽有一定差异,但均认为国家公园是一种典型的保护地(以自然保护地为主),具有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生态旅游、开展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等多重功能。这与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国家公园是以保护国家自然文化遗产,并在保护的前提下提供全体国民观光机会为目的的场所冶,在本质内容上基本相同。

(二)准入条件分析

在国家公园准入条件方面,不同国家的要求不同,总体上涵盖如下几方面:

一是资源的独特性、重要性和典型性。一般而言,只有具有区域典型性和国家重要性的资源才能入选国家公园。美国、加拿大、德国、瑞典、新西兰、南非、韩国、日本等国在国家公园选定时均将该原则作为重要方面。

二是区域受人类活动的影响较小,生态系统未因人类开发和占有而发生显著变化,自然特征较为明显,自然价值较高。如加拿大、德国、英国、瑞典、新西兰、日本等国在国家公园选定时均考虑这一因素。

三是区域内的景观和生态环境具有吸引力,能够适当开展休闲、旅游和科学、教育活动。美国、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均较为重视这一方面,将其作为国家公园准入的参考条件之一。

二、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分析

(一)法律体系分析

概括而言,各国不仅出台了自己的国家公园管理专项法规(如美国《国家公园基本法》、加拿大《国家公园法案》、瑞典《国家公园法案》、澳大利亚《国家公园法》等),还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国家公园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法制保障,详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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