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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力支付环境损害赔偿款怎么办?法院:“放水养鱼”,分期赔付

时间:2019-05-07 11:29:45  来源:海西环保网  作者:佚名

善县慧民镇。他们走进一处新建工厂时,被眼前一幕所吸引:厂房整齐簇新,车间明亮干净,设备新颖先进。
等候在旁的企业负责人龚某某迎上前告诉他们:“当初违法排污受惩,这促使我下定决心进行产业升级和技术革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暂缓执行决定,让我得以顺利从银行贷款采购、更新设备,并进行技术革新。”他还说到,目前新公司招收的60多名员工即将陆续到岗,无污染新设备即将投入生产,绿色环保的产品也即将重新进入市场,又恢复了勃勃生机的企业正按预定计划发展。

龚某某还向他们递上了一份承诺书:“ 自今年3月开始,每月向法院缴付5万元款项,至年底付清公司应承担的全部赔偿款和罚金等款项。”不久,首笔还款5万元已经汇入法院账户。

公司账户余额所剩无几,无力履行环境损害赔偿

这一戏剧性事件的原委还要从7 年前说起。上海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铝合金门窗的民营企业。2012 年,公司投产后,在未申报通过环评以及未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并将生产中产生的含有超标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雨水沟渠,渗透入地表水体,严重污染了水环境。该污染行为败露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去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上海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 万元,支付赔偿环境损害款36.5 万余元,鉴定评估费2.5 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履行相关赔偿义务。

得知这一情况后,上铁法院执行局法官就开始调查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当时,该公司已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账上资金余额也所剩无几,根本无法履行上述赔偿义务。

大股东龚某某在被调查时,心情沉重地坦承,虽然平时不直接参与经营,也不是公司本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赔偿义务人,但其作为大股东,要坚决吸取这次事件的教训,愿意代公司接受惩罚并履行赔偿义务。

“公司的相关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不错的销路和较高占有率。如果能恢复相关产品的生产,赔偿款的履行也就可以解决了,因此恳请法院给予其一定的时间和‘腾挪空间’来履行赔偿义务。”龚某某说。

法院慎重评估,决定“放水养鱼”

法院法官在走访后,又详细听取了龚某某重新投资、异地选址、更新设备、新招工人等一系列计划的陈述。本案执行法官认为,如果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必然会对公司的征信、贷款以及招录员工等方面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公司既无法起死回生,本案的赔偿款也将无从落实,其造成的环境生态破坏亦无有效资金保证其恢复。

经慎重评估,执行法官和本案的赔偿权利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经过协商,决定同意龚某某的请求,暂不将案件移送强制执行,采用执行和解、“放水养鱼”的方式,共同持续监控、评估公司的恢复生产情况及赔偿能力。

本案法官表示:“此举目的是以创新办案形式,推进被告人履行罚金和民事赔偿义务。既彰显法律权威,又让迷而知反、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得以延续发展,保障社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

上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检察院共同持续监控企业的经营情况、守法情况,排除企业可能的破坏资源犯罪行为,确定企业持续分期偿还能力,为是否重新启动强制执行提供依据。

同时,上铁法院还将持续为企业进行环境法律法规普法、咨询服务,沟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形成部门联动,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督促企业快速恢复生产,保证企业持续支付赔偿款项能力。

上铁法院这一举动赢得了广泛好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有关人士表示,该案在执行方式上有所创新,采用“放水养鱼”执行新模式,以放促养,以养促偿,形成了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与恢复环境生态的有机融合良性循环,打造生态司法保护环境的升级版,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案的执行做了一个良好的探索和实践。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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