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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昂环境损害鉴定费,如何不“绊住”公益诉讼?

时间:2019-09-24 08:54:08  来源:海西环保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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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团队在云南曲靖铬渣堆场检测土壤重金属污染 (自然之友供图/图)

365.8万、192万、70万……高昂的环境损害鉴定费的数字背后都是曾经轰动一时的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损害鉴定报告像口供一样已经变成“证据之王”,未必是好事。案情不复   杂的情况下,有地区已经采用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的方式替代,效果也不错。

在刚刚过去的9・9公益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再一次给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等公益诉讼案筹款,但最终筹款额不及目标一半。“这是自然之友经历的最艰难的案子,历经8年,仍在艰难推进中。”筹款描述颇有些悲情色彩。

2011年,五千多吨重度化工废料铬渣被非法丢放,造成曲靖多个乡镇的积水潭遭到铬污染,威胁珠江源头南盘江的水质安全。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对肇事者云南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成为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第一案”。

8年过去,“第一案”尚未开庭,该案代理律师,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洋去过现场几十次。2018年9月,她发现曾经为掩盖铬渣而用水泥路面铺设的和平停车场,在水泥路面被撬掉后,荧光黄色的铬渣又裸露出来,依然“触目惊心”。

诉讼进程缓慢的拦路虎之一正是高昂的环境损害鉴定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笔钱需要原告,也即环保组织提前垫付。

365.8万、192万、70万……高昂损害鉴定费的数字背后都是曾经轰动一时的环境污染事件:云南兰坪铅锌案、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点名的广西恭城海洋山非法采矿污染案,以及曲靖铬渣案。

筹款杯水车薪,跨过鉴定费的障碍迫在眉睫。

鉴定成本高,案件耗时长

回顾8年历程,杨洋觉得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她在立案之初曾对时效性满怀期待,“最快两年结案”。

环境公益诉讼分为前期调研、立案、庭审、裁判和执行几个阶段。在庭审阶段,双方需要交换证据,环境损害鉴定就在此时进行。

自然之友法律总顾问刘金梅介绍,环境损害鉴定往往包括定性和定量两部分,定性是判断责任主体和污染事实;定量则包括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可能需要反复、多次采样,一般花钱最多的地方是定量和后期修复方案的制定。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魏哲也观察到,中华环保联合会平均每年约有1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法院受理,其中至少有一起案件因为鉴定问题卡住,主要是鉴定费问题。

在各种类型的污染案件中,鉴定费最多的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杨洋举例,比如做土壤污染重金属检测,一项指标就要200-300元,检测十个指标,可能就高达3000元,如果一片污染区域按照40米×40米的网格布点,取样的量是非常大的,少则一两百个,多则上千个。

刘金梅也注意到,如果不包括后期修复需要耗时1-2年,土壤类环境公益诉讼普遍需要3-5年,甚至更久。据她统计,自然之友迄今为止提起的42起案件中,36起被立案,其中6起与土壤相关,除3起没到鉴定阶段,其他都因环境损害鉴定费停滞。

2017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中,认为被告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及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倾倒,总量约为150万吨,对周边造成环境风险。目前该案经过一审、二审都被驳回,再审申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这起公益诉讼案件如果申请鉴定,因为涉及面积广、总量大,取样点位多,魏哲预估“光是取样检测一项,费用可能高达几十万元,如果涉及危险废物甚至地下水污染,费用更高”。

虽然曲靖铬渣案也涉及地下水污染,但打一个监测井最低一万元,还涉及大型机械设备进场费、采样人员的费用等,费用太高承受不了,杨洋他们暂时放弃了地下水鉴定。

曲靖铬渣案早期,因为国内鉴定机构少,鉴定费更是“天价”,国内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曾经报出600万元的价格。

“关于鉴定费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基本没有议价能力。”从事公益诉讼的检察官秦清(化名)解释,拿取样来说,取多、取少没有标准,成本自然就增加很多。

近年来,鉴定机构不断规范化,截至2018年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103家,鉴定人1900余名。这些机构有隶属于政府部门的研究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地质勘察院等,还有公司。

“现在只是解决了第一步――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真要鉴定,后续还需要规范鉴定的技术标准、收费标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教授竺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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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团队在兰坪铅锌矿冶炼一厂渣库调研 (自然之友供图/图)

“先鉴定后付费”

2018年,在公益诉讼案件领域,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类案件59312件。

但检察院在提起公益诉讼时,也曾为环境损害鉴定费犯愁。多个受访对象对南方周末记者介绍,2018年,长江“清废行动”被督办的案件里,一家地方检察院需要支付的鉴定费高达上千万元,直接推动了“先鉴定后付费”的政策出台。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可先不预交鉴定费,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在对上述《意见》进行说明时,最高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强调,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已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一个瓶颈。

不过,这项意见只限于检察院为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并未提及民间机构。

“从数量看,检察院提起的大部分是行政公益诉讼,由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总数量也是可控的。此外,鉴定的目的是证明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只要发现被污染了做定性判断即可,需要鉴定项目和所需花费也要少得多。”秦清说。

杨洋也遇到过一次“先鉴定后付费”的案例。自然之友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案,总共耗时近三年,这也是她代理的9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唯一结案的一起。

这起案件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面委托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并没有预先收取费用,环保组织也没有垫付,案件判决后,84万元鉴定费直接由被告交给了鉴定机构。

但这或许不具有可复制性。杨洋认为,鉴定机构会评估风险――吉林石化被起诉后态度积极,因此原告方胜诉可能性更高,鉴定费不至于落空。

秦清也认为,“先鉴定后付费”对公益组织放开的可能性不大,“鉴定机构是市场化运作,推行检察院的‘先鉴定后付费’都不容易,需要司法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从中协调动员。公益组织提起的民事类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鉴定更复杂,耗费成本更高。”

刘金梅介绍,其他国家环境审判实践中存在“分阶段裁判”的概念。第一阶段审判先定性,如果确定被告是责任主体,确定造成了环境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被告承担后续鉴定费用,再进行定量的环境损害鉴定。

“在曲靖案、兰坪案和恭城案中,定性都没有异议,尽管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确定了污染者责任,但在证据交换阶段,污染者担责怎么落实在举证责任分配,包括损害鉴定费用的负担上现在还没有太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规定。”

设立环境损害鉴定基金

解决高昂的环境损害鉴定费,还有一种出路是设立基金。

刘金梅、魏哲都对成立环境损害鉴定基金有所期待。“之前一些案件判决下来的替代性修复费用,由权威的基金会统一管理,支撑其他案件的鉴定开支。”魏哲说。

环境损害鉴定基金在中国已有先例。2016年,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立案。这起案件合议庭成员前往北京,成功申请到“环境损害鉴定公益基金”10万元资助,属全国首例,该基金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发起。

基金的申请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事业拓展部主任白香东介绍,环保组织可以跟法院沟通,如果案件有价值,法院申请没有障碍,就会审批成功。

曾有环保组织找到基金会,表达过申请意向,但白香东发现,上百万元的鉴定费用已经超出了基金总额――这笔基金的设立,起初只限于6万-12万元的鉴定费用,虽然后来调整了上限,但最高限也只有30万元。

在众人看来,环境损害鉴定基金设立后最理想的是一个良性循环――有垫付、有返还、有募集,现实中却很难实现。

基金筹款来源,一方面是后期污染责任主体返还,另一方面是不断募集的新资金。“付出的损害鉴定费有可能回到基金里,也有可能沉没,大部分是沉没的。”白香东说,大部分先垫付的鉴定费,被告都已破产或是个体户,没有偿付能力,基金会在前期评估时就已经考虑到大概率的没有偿付能力,做好了准备。

鉴定费和诉讼费对于环保组织都是一份不小的压力,有时公益组织也会自谋出路。比如中华环保联合会曾经申报了民政部的相关法律服务项目,获得了一定资金,西部地区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预算中20万元用于检测费和鉴定费,10万元用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多少能解决一部分鉴定费带来的压力。”魏哲说。

更多时候,一些公益组织迫于无奈只能有选择性地提起公益诉讼。“在起诉前,可能会因为资金压力,优先选择证据扎实、鉴定相对简单的,降低机构对自己承担败诉风险的可能。如果可以预见到案件需要做鉴定,也要提前想出更合适的鉴定方式。”魏哲说。

实际上,环境损害鉴定并非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必选项,但由于地方法院少有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经验,往往依赖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判案。“法院更倾向让证据更固定,这样判决起来也更容易。”秦清分析道。

竺效分析,如果环境司法中,环境损害鉴定报告像口供一样已经变成“证据之王”,未必是好事。实际上,对于民事类环境纠纷案件,只有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时,这类有资质机构的鉴定才有一定必要。案情不复杂的情况下,有地区已经采用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的方式替代,经济成本低,效果也不错。

对曲靖案,杨洋的想法是能坚持就坚持,“已经八年了,我们不希望第十年还没有结果。”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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