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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倡导绿色出行方式专家建议 城市公共交通立法保障绿色出行

时间:2020-08-06 09:09:16  来源:海西环保网  作者:佚名

“到2022年,力争60%以上的创建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0%以上,绿色出行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0%。”近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称。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绿色出行是中央确定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印发并实施《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有助于整体提高我国城市绿色出行水平。

受访专家认为,城市公共交通立法应当体现“绿色出行”的理念,这个理念要落实到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具体制度上,包括将优先公共交通作为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城市公共交通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等。

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降低汽车通行总量

“我一天也就工作8小时,却有4个小时花在上下班路上,真的太浪费时间了。”回想起漫长又拥挤的上班之路,在北京一家传媒公司工作的边女士感叹说。

边女士家住北京市南四环某小区,工作地点在北京市东五环外一个文化产业园。每到工作日,她都要早上7点从家出发,挤公交、转两次地铁、再坐上公司的接驳通勤车才能在9点前到达公司,下班同样需要两个小时。

相同的路程,如果不堵车,驾车却只需要半小时。

边女士遭遇的通勤难题或将在今后得到解决。

7月24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提出以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其他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作为创建对象,通过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降低小汽车通行总量。

《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提出的创建标准之一,是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规模应用。重点区域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占所有公交车比例不低于60%,其他区域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占所有公交车比例不低于50%。新增和更新公共汽电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分别不低于80%。

“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也是一个创建标准,包括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低于50%,大城市不低于40%,中小城市不低于30%。公交专用道及优先车道设置明显提升。早晚高峰期城市公共交通拥挤度控制在合理水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其中要求“推进绿色发展”,即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创建节约型绿色出行等行动。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使得中央绿色出行的政策体系越来越完备并具有可指引性,围绕“建”字制定创建目标、创建内容、创建指标等,开启绿色出行的建设行动。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称,一流的现代化交通服务技术与设施、交通管理与服务能力,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还是现代化生产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迫切需求。“绿色交通”作为当代交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目标,已经被纳入我国《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刘文静认为,《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的印发,是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整体提高我国各城市绿色出行水平的重要行动。其政策导向很可能对我国交通运输、信息管理、交通秩序与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方面相关立法的制定和修改产生重要影响。

制度体系渐趋完备 实施起来仍有难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高度重视绿色出行。

2012年12月,《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出台,提出“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倡导绿色出行”。

2016年3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加快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等大容量公共交通,鼓励绿色出行”。

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12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提出“到2022年,初步建成布局合理、生态友好、清洁低碳、集约高效的绿色出行服务体系,绿色出行环境明显改善,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显著提高、在公众出行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绿色出行装备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选择绿色出行的认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持续加强”。

同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在张柱庭看来,这为绿色出行指出了建设重点,即城市公共交通、绿色公交。

一个月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其中提出的“绿色出行创建行动”已经基本成型。

张柱庭认为,随着《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的印发,上述一系列有关绿色出行政策从制度上、体系上渐趋完备。

受访专家称,即使如此,《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实施起来还是有难度的。

张柱庭介绍称,绿色出行比例是指居民使用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的出行量占全部出行量的比例,相关指标都是“力争”的目标。其难度在于,各个城市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公共汽电车的认识和资金保障能力都不一样。

“有两个关键难点,一是标准问题,二是评估问题。”刘文静说。

刘文静认为,“绿色出行”的含义与标准如何准确界定,由哪个机关、通过什么样的程序界定,如何建立公开公正的评估程序以实现评估结果的科学公平等问题,都需要解决。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对《法治日报》记者说,人们的出行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固化,相当一部分人出行主要靠机动车,现在提倡绿色出行方式,这一部分人需要逐步改变。

厘清各方法定责任 保障出行更加便捷

今年6月底,《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由交通运输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刘文静认为,城市公共交通立法应当体现“绿色出行”的理念,并且要落实到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具体制度上,包括对地铁、公交车、公共自行车等公共资源的配置与管理,新能源的使用,行政管理机关的权责分配,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

“当然,立法和政策在表达方式上有所不同。”刘文静说,例如,使用“绿色出行”这样形象化的语言作政策宣传非常好,在相关立法中将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保障政策落地,但“绿色”这样的形容词未必会出现在立法的名称或者条文中。

早在10年前,交通运输部就曾研究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送审稿)并报送原国务院法制办。

2012年12月,《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出台后,交通运输部配合原国务院法制办对拟定中的草案内容进行多轮修改。

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在一份答复中称:“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立法是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选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规范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和乘客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出行权利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九大之后,城市公共交通立法步伐加快。

2018年12月,2019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召开,在《2019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要点》中,推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在列。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后,全国多个城市在地方公共交通管理立法中,规定了绿色出行的相关内容。

例如,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出行方式。

2019年1月1日,《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出行宣传,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等出行方式。

2019年5月,司法部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统筹利用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在张柱庭看来,目前,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还在制定过程中,绿色出行中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等已经作为立法基本原则拟定具体条款,包括将优先公共交通作为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城市公共交通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等。

黄海波认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在起草过程中,还需要把包括城市政府在内的各方法定责任予以厘清,以保障人们出行更便捷、居住环境更好。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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